1、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文物
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完善专门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严格消防设施管理
对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保持防火间距。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对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
4、严格用火管理
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
5、严格用电管理
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
电气线路、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确需使用的,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落实使用管理制度。
6、严格危险品管理
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并应明显设立“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7、严格大型活动管理
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预先组织演练。要按规定事先将活动情况和消防措施报当地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活动。
8、全面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开展消防演练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
9、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防火安全意识,掌握防火技能。单位人员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要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张挂消防安全宣传图标。